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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0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050號

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零柒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等,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45076元,專案補償款124787元,共計新臺幣169863元未作繳納。

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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