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3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