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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98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務人
家興吊車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林上智
債務人
債務人
林連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壹拾伍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台幣) │      │    │          │
├─┼──────┼──────┼────┼──────────┤
│1│1,600,000元 │自民國106年 │3.008% │自民國106年11月29日 │
│ │      │10月30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2│ 400,000元 │自民國106年 │3.008% │自民國106年11月29日 │
│ │      │10月30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3│1,725,733元 │自民國106年 │3.008% │自民國106年11月29日 │
│ │      │10月30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4│ 431,433元 │自民國106年 │3.008% │自民國106年11月29日 │
│ │      │10月30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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