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王璟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鼎翔 人 債 務 人 邱玟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柒萬陸仟貳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編│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台幣) │ │ │ │ ├─┼──────┼──────┼────┼──────────┤ │1│226,331元 │自民國106年 │5.00% │自民國107年1月22日起│ │ │ │12月22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清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2│549,939元 │自民國106年 │5.00% │自民國106年12月22日 │ │ │ │11月2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 │ │清償日止 │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