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57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柏瑋 債 務 人 惠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文 人 債 務 人 陳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貳佰捌拾壹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編號│請求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年息) │ ├──┼─────┼─────┼──────┼───────────┤ │ 1 │新臺幣 │2.62% │自民國107年1│自民國107年1月9日起至 │ │ │5,000,000 │ │月5日起至民 │民國107年5月3日止,按 │ │ │元 │ │國107月5月3 │0.262%計算 │ │ │ │ │日止 │ │ │ │ ├─────┼──────┤自民國107年5月4日起至 │ │ │ │3.62% │自民國107年5│民國107年7月8日止,按 │ │ │ │ │月4日起至清 │0.362%計算 │ │ │ │ │償日止 │ │ │ │ │ │ │自民國107年7月9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按0.724%計算│ ├──┼─────┼─────┼──────┼───────────┤ │ 2 │新臺幣 │2.72% │自民國107年1│自民國107年1月9日起至 │ │ │10,000,000│ │月5日起至民 │民國107年5月3日止,按 │ │ │元 │ │民國107月5月│0.272%計算 │ │ │ │ │3日止 │ │ │ │ ├─────┼──────┤自民國107年5月4日起至 │ │ │ │3.72% │自民國107年5│民國107年7月8日止,按 │ │ │ │ │月4日起至清 │0.372%計算 │ │ │ │ │償日止 │ │ │ │ │ │ │自民國107年7月9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按0.744%計算│ ├──┼─────┼─────┼──────┼───────────┤ │3 │新臺幣 │6.616% │自民國107年2│自民國107年2月1日起至 │ │ │7,815,285 │ │月1日起至民 │民國107年5月3日止,按 │ │ │元 │ │民國107月5月│0.6616%計算 │ │ │ │ │3日止 │ │ │ │ ├─────┼──────┤自民國107年5月4日起至 │ │ │ │7.616% │自民國107年5│民國107年8月31日止,按│ │ │ │ │月4日起至清 │0.7616%計算 │ │ │ │ │償日止 │ │ │ │ │ │ │自民國107年9月1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按1.5232%計 │ │ │ │ │ │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