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債 權 人 群巨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余采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學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學志營造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經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為張明輝)。 二、表明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何(若為獨資,應為○○○即群巨 企業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