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詹富媛
- 當事人台慶不動產鼎金鼎力店即百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021號債 權 人 台慶不動產鼎金鼎力店即百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富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瑞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李瑞豐戶籍係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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