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334號債 權 人 關瑞坤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2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酒店」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裁定命其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債權人固於民國107年4月13日補正,惟其係提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再次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釋明債務人究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抑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酒店」,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3日送達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僅於民國107年5月4日具狀陳報網路查詢「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酒 店」顯示非營業中,仍未釋明債務人究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抑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酒店」,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從而,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