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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3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339號

債權人
林廉清
代理人
夏穗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棨澤、孫麗珍即人和藥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和藥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釋明債權人得請求賠償之依據(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為林富水所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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