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934號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 務 人 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焦經國 人 債 務 人 皇家尊龍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焦名薇 人 6樓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億參仟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參億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