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71號
- 債權人
- 達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安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美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蘇美雅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依所附支票,發票人為鈜森實業有限公司,蘇美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71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美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蘇美雅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依所附支票,發票人為鈜森實業有限公司,蘇美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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