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412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前智即新美全企業社、洪彩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明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抑或連帶給付(聲明與原因事實所載不符,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債務人新美全企業社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資料之證明文件,暨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