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12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債 務 人 王前智即新美全企業社 債 務 人 洪彩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壹萬零柒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編│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利 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1│新台幣 │自民國107年 │4.7% │自民國107年2月10日 │ │ │243,235元 │1月10日起至 │ │起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2│新台幣 │自民國107年 │4.7% │自民國107年2月10日 │ │ │567,547元 │1月10日起至 │ │起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