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12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劉世章
- 債務人
- 王前智即新美全企業社
- 債務人
- 洪彩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壹萬零柒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利 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1│新台幣 │自民國107年 │4.7% │自民國107年2月10日 │ │ │243,235元 │1月10日起至 │ │起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2│新台幣 │自民國107年 │4.7% │自民國107年2月10日 │ │ │567,547元 │1月10日起至 │ │起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