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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412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債務人
王前智即新美全企業社
債務人
洪彩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壹萬零柒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本   金 │利         息│違    約     金 │
│號│     ├──────┬────┼────────────┤
│ │     │期    間│利  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1│新台幣  │自民國107年 │4.7%  │自民國107年2月10日   │
│ │243,235元 │1月10日起至 │    │起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2│新台幣  │自民國107年 │4.7%  │自民國107年2月10日   │
│ │567,547元 │1月10日起至 │    │起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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