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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

債權人
張德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明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李明華請求之依據為何(所附之支票其發票人為永利達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二、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請留下聯絡方式,俾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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