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債 權 人 張德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明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李明華請求之依據為何(所附之支票其發票人 為永利達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二、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請留下聯絡方式,俾利案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