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80號
- 債權人
- 張簡正偉即大發食材行
- 債務人
- 宇豐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何睿芸
一、債務人宇豐商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裁定命債權人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如何睿芸亦為債務人,併釋明得向其請求給付之法令依據或契約約定,惟債權人之補正狀僅敘明何睿芸為宇豐商行之負責人,故應負給付責任等語,尚無法釋明債權人對何睿芸即有如其主張之債權存在,該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