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莊自強
- 當事人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債 權 人 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補正之戶籍謄本所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徐志鈴業於聲請前之民國106年11月7日死亡,則債務人現已屬首揭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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