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
- 債權人
- 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自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補正之戶籍謄本所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徐志鈴業於聲請前之民國106年11月7日死亡,則債務人現已屬首揭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