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575號債 權 人 王翊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利達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及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利達國際精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8日 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