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244號債 權 人 鍍成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克里斯鑽石有限公司 前列鍍成有限公司、克里斯鑽石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夏安里 債 務 人 永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賢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鍍成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玖拾玖萬柒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克里斯鑽石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