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246號債 權 人 明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振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1項第3款前段、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人對本件請求之依據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 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固於107年5月18日具狀陳稱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契約時,係採用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所印製之定型化契約書,於簽訂時遺忘刪除明健執行顧問公司字樣,此契約與之無關等語,仍未補正對本件請求依據,然就該委任契約書形式上觀之,明洋社會企業有限公司非該委任契約之當事人,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