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76號債 權 人 皇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祐頤 債 權 人 陳美齡即元碩工程行 債 務 人 承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堂 債 務 人 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福 一、債務人承和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皇穎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捌拾參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美齡即元碩工程行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皇穎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貳仟柒佰參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美齡即元碩工程行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壹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承和營造有限公司、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