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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6號

聲請人
鑫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向本院具狀更改原聲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

二、倘聲請人係受發票人或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除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外,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一併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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