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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0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00號

聲請人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尼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仟元整(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如未繳納,可參考所附之多元化繳費說明,持繳款單至各指定地點繳費)。

二、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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