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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7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71號

聲請人
永得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隆

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釋明票據權利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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