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 聲請人
- 景翊自動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富景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名稱為同輝縫「机」設備有限公司或為同輝縫「機」設備有限公司。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名稱為同輝縫「机」設備有限公司或為同輝縫「機」設備有限公司。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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