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聲請人
景翊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富景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名稱為同輝縫「机」設備有限公司或為同輝縫「機」設備有限公司。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