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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7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78號

聲請人
金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美珠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278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F-0000037-000039 │股票 │3 │300000 │ ││01│ │ │ │ │ │ │├─┼───────────────┼──────────────┼────┼───┼────┼───┤│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E-000055-000057 │股票 │3 │30000 │ ││02│ │ │ │ │ │ │├─┼───────────────┼──────────────┼────┼───┼────┼───┤│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27-000029 │股票 │3 │3000 │ ││03│ │ │ │ │ │ │├─┼───────────────┼──────────────┼────┼───┼────┼───┤│00│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NC-000007-000010 │股票 │4 │400 │ ││04│ │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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