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5號聲 請 人 鴻明船舶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仁友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45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鴻明船舶貨物│穎順有限公│兆豐商業銀│00220020616 │23,625元 │107年1月15日 │KB2511768 │ │ │ │裝卸承攬(股)│司 │行港都分行│ │ │ │ │ │ │ │公司 葛仁友 │ │ │ │ │ │ │ │ ├──┼──────┼─────┼─────┼──────┼────────┼───────┼──────┼───┤ │002 │鴻明船舶貨物│泓金企業有│兆豐商業銀│00220020616 │72,901元 │107年1月15日 │KB2511766 │ │ │ │裝卸承攬(股)│限公司 │行港都分行│ │ │ │ │ │ │ │公司 葛仁友 │ │ │ │ │ │ │ │ ├──┼──────┼─────┼─────┼──────┼────────┼───────┼──────┼───┤ │003 │鴻明船舶貨物│南宏汽車玻│兆豐商業銀│00220020616 │8,400元 │107年1月15日 │KB2511764 │ │ │ │裝卸承攬(股)│璃行 │行港都分行│ │ │ │ │ │ │ │公司 葛仁友 │ │ │ │ │ │ │ │ ├──┼──────┼─────┼─────┼──────┼────────┼───────┼──────┼───┤ │004 │鴻明船舶貨物│佳昌交通器│兆豐商業銀│00220020616 │94,295元 │107年1月15日 │KB2511770 │ │ │ │裝卸承攬(股)│材行 │行港都分行│ │ │ │ │ │ │ │公司 葛仁友 │ │ │ │ │ │ │ │ ├──┼──────┼─────┼─────┼──────┼────────┼───────┼──────┼───┤ │005 │鴻明船舶貨物│金攀工程股│兆豐商業銀│00220020616 │74,340元 │107年1月15日 │KB2511762 │ │ │ │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行港都分行│ │ │ │ │ │ │ │公司 葛仁友 │ │ │ │ │ │ │ │ ├──┼──────┼─────┼─────┼──────┼────────┼───────┼──────┼───┤ │006 │鴻明船舶貨物│高雄機電顧│兆豐商業銀│00220020616 │53,303元 │107年1月15日 │KB2511760 │ │ │ │裝卸承攬(股)│問股份有限│行港都分行│ │ │ │ │ │ │ │公司 葛仁友 │公司 │ │ │ │ │ │ │ ├──┼──────┼─────┼─────┼──────┼────────┼───────┼──────┼───┤ │007 │鴻明船舶貨物│允和企業有│兆豐商業銀│00220020616 │5,513元 │107年1月15日 │KB2511769 │ │ │ │裝卸承攬(股)│限公司 │行港都分行│ │ │ │ │ │ │ │公司 葛仁友 │ │ │ │ │ │ │ │ ├──┼──────┼─────┼─────┼──────┼────────┼───────┼──────┼───┤ │008 │鴻明船舶貨物│仁惠企業社│兆豐商業銀│00220020616 │47,250元 │107年1月15日 │KB2511767 │ │ │ │裝卸承攬(股)│ │行港都分行│ │ │ │ │ │ │ │公司 葛仁友 │ │ │ │ │ │ │ │ ├──┼──────┼─────┼─────┼──────┼────────┼───────┼──────┼───┤ │009 │鴻明船舶貨物│南信機電有│兆豐商業銀│00220020616 │10,000元 │107年1月15日 │KB2511765 │ │ │ │裝卸承攬(股)│限公司 │行港都分行│ │ │ │ │ │ │ │公司 葛仁友 │ │ │ │ │ │ │ │ ├──┼──────┼─────┼─────┼──────┼────────┼───────┼──────┼───┤ │010 │鴻明船舶貨物│偕立電機行│兆豐商業銀│00220020616 │17,630元 │107年1月15日 │KB2511761 │ │ │ │裝卸承攬(股)│ │行港都分行│ │ │ │ │ │ │ │公司 葛仁友 │ │ │ │ │ │ │ │ ├──┼──────┼─────┼─────┼──────┼────────┼───────┼──────┼───┤ │011 │鴻明船舶貨物│原誼企業有│兆豐商業銀│00220020616 │149,100元 │107年1月15日 │KB2511759 │ │ │ │裝卸承攬(股)│限公司 │行港都分行│ │ │ │ │ │ │ │公司 葛仁友 │ │ │ │ │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