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
    焱合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聲 請 人 焱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濬 上聲請人焱合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究為「萬『机』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白俊彥」抑或「萬『機』鋼『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白俊彥」。 二、承上,倘聲請人為「萬『機』鋼『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白俊彥」,請具狀到院更正,並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為同一,更正後檢附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