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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程珍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蔡政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劉承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鄒永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黃雅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送達代收人
陳乃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送達代收人
粘惠晴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麗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代理人
廖孝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侯名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妹妹及父母同住,現任職豐碩工程行,依其所提出107年1至6 月之薪資明細,月平均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23,060元,另債務人投保元大人壽,依本院107年4月20日函詢結果,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為130,320 元,應計入更生程序清償。此有債務人陳報之薪資明細及元大人壽回函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400 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元大人壽保單解約金共計約130,320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約9,800元,另因與父母同住需補貼5,000元,屬必要且合理。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23,060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7,400 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867,634 │ 11.4% │ 844 │├──────────┼──────┼─────┼──────┤│聯邦商業銀行 │ 514,941 │ 6.76% │ 50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421,385 │ 5.54% │ 4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850,401 │ 11.17% │ 82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50,546 │ 0.66% │ 50 │├──────────┼──────┼─────┼──────┤│元大商業銀行 │ 99,555 │ 1.31% │ 97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 │ 486,084 │ 6.39% │ 473 │├──────────┼──────┼─────┼──────┤│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 │ 260,322 │ 3.42% │ 25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1,388,817 │ 18.24% │ 1,350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99,870 │ 1.31% │ 97 │├──────────┼──────┼─────┼──────┤│良京實業公司 │ 590,246 │ 7.75% │ 573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 78,254 │ 1.03% │ 76 │├──────────┼──────┼─────┼──────┤│長鑫資產管理公司 │ 934,873 │ 12.28% │ 90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422,755 │ 5.55% │ 411 │├──────────┼──────┼─────┼──────┤│新光行銷公司 │ 77,235 │ 1.02% │ 75 │├──────────┼──────┼─────┼──────┤│玉山商業銀行 │ 469,208 │ 6.16% │ 456 │├──────────┼──────┼─────┼──────┤│債權總額 │ 7,612,126 │每期金額 │ 7,400 │├──────────┼──────┼─────┼──────┤│清償成數 │ 約7% │清償總額 │ 532,8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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