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程珍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劉承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鄒永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黃雅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送達代收人 陳乃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送達代收人 粘惠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代 理 人 廖孝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侯名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妹妹及父母同住,現任職豐碩工程行,依其所提出 107年1至6 月之薪資明細,月平均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23,060元,另債務人投保元大人壽,依本院107年4月20日函詢結果,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為130,320 元,應計入更生程序清償。此有債務人陳報之薪資明細及元大人壽回函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400 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元大人壽保單解約金共計約130,320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 ,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約9,800元 ,另因與父母同住需補貼5,000元,屬必要且合理。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23,060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7,400 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867,634 │ 11.4% │ 844 │ ├──────────┼──────┼─────┼──────┤ │聯邦商業銀行 │ 514,941 │ 6.76% │ 500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421,385 │ 5.54% │ 410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850,401 │ 11.17% │ 826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50,546 │ 0.66% │ 50 │ ├──────────┼──────┼─────┼──────┤ │元大商業銀行 │ 99,555 │ 1.31% │ 97 │ ├──────────┼──────┼─────┼──────┤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 │ 486,084 │ 6.39% │ 473 │ ├──────────┼──────┼─────┼──────┤ │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 │ 260,322 │ 3.42% │ 253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1,388,817 │ 18.24% │ 1,350 │ ├──────────┼──────┼─────┼──────┤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99,870 │ 1.31% │ 97 │ ├──────────┼──────┼─────┼──────┤ │良京實業公司 │ 590,246 │ 7.75% │ 573 │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 78,254 │ 1.03% │ 76 │ ├──────────┼──────┼─────┼──────┤ │長鑫資產管理公司 │ 934,873 │ 12.28% │ 909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422,755 │ 5.55% │ 411 │ ├──────────┼──────┼─────┼──────┤ │新光行銷公司 │ 77,235 │ 1.02% │ 75 │ ├──────────┼──────┼─────┼──────┤ │玉山商業銀行 │ 469,208 │ 6.16% │ 456 │ ├──────────┼──────┼─────┼──────┤ │債權總額 │ 7,612,126 │每期金額 │ 7,400 │ ├──────────┼──────┼─────┼──────┤ │清償成數 │ 約7% │清償總額 │ 532,8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 │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 │詢,辦理相關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