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程珍月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送達代收人
- 蔡政宏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送達代收人
- 陳映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陳麗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陳飛宏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代理人
- 劉承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代理人
- 鄒永展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黃雅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代理人
- 黃勝豐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定方
- 送達代收人
- 陳乃君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亮
- 代理人
- 陳信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送達代收人
- 粘惠晴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李步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代理人
- 陳麗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旺
- 代理人
- 廖孝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偉
- 代理人
- 侯名行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代理人
- 黃良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妹妹及父母同住,現任職豐碩工程行,依其所提出107年1至6 月之薪資明細,月平均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23,060元,另債務人投保元大人壽,依本院107年4月20日函詢結果,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為130,320 元,應計入更生程序清償。此有債務人陳報之薪資明細及元大人壽回函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400 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元大人壽保單解約金共計約130,320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約9,800元,另因與父母同住需補貼5,000元,屬必要且合理。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23,060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7,400 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867,634 │ 11.4% │ 844 │├──────────┼──────┼─────┼──────┤│聯邦商業銀行 │ 514,941 │ 6.76% │ 50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421,385 │ 5.54% │ 4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850,401 │ 11.17% │ 82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50,546 │ 0.66% │ 50 │├──────────┼──────┼─────┼──────┤│元大商業銀行 │ 99,555 │ 1.31% │ 97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 │ 486,084 │ 6.39% │ 473 │├──────────┼──────┼─────┼──────┤│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 │ 260,322 │ 3.42% │ 25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1,388,817 │ 18.24% │ 1,350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99,870 │ 1.31% │ 97 │├──────────┼──────┼─────┼──────┤│良京實業公司 │ 590,246 │ 7.75% │ 573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 78,254 │ 1.03% │ 76 │├──────────┼──────┼─────┼──────┤│長鑫資產管理公司 │ 934,873 │ 12.28% │ 90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422,755 │ 5.55% │ 411 │├──────────┼──────┼─────┼──────┤│新光行銷公司 │ 77,235 │ 1.02% │ 75 │├──────────┼──────┼─────┼──────┤│玉山商業銀行 │ 469,208 │ 6.16% │ 456 │├──────────┼──────┼─────┼──────┤│債權總額 │ 7,612,126 │每期金額 │ 7,400 │├──────────┼──────┼─────┼──────┤│清償成數 │ 約7% │清償總額 │ 532,8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