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5號
聲請人即債 盧育駿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代理人
- 簡曼純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送達代收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送達代收人
- 0000000000000000
- 代理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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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0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有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新台幣(下同)102,101元及機車1部,現於福氣早餐店擔任廚師,每月收入20,000元,無三節、年終、紅利等獎金及加班費等,目前與兄弟共同租屋居住,每月房租15,000元,債務人分攤7,500元等情,以上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保投保資料表、本院調查筆錄、債務人陳報狀、在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每月收支狀況報告書、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有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102,101元及機車1部,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與兄弟共同租屋居住,每月房租15,000元,由債務人分攤7,500元,每月平均個人生活支出約24,550元,倘依108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3,099元標準之1.2倍計,則債務人每月生活所必需之費用應以15,719元為度。再者,債務人主張扶養父、母親,每月扶養費共4,000元,復查債務人之母名下有2車,現每月領取老年年金14,276元,惟罹患胰臟癌,需化療等醫療費用支出,債務人父親名下固有不動產,然均為持分,現每月領取老年年金20元,如以108年度臺灣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14,866元之標準計,扣除其每月領取老年年金20元,由債務人與其餘2名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後,以每人4,949元為度【計算式:(00000-00)÷3=4949,元以下四捨五入】,債務人主張每月負擔父母親扶養費共4,000元低於上開本院計算基準,允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0,000元於扣除上開個人生活所必需之費用15,719元及其自陳父母扶養費共4,000元後,每月4,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且債務人為展現還款誠意自承願節省開銷,並請兄弟多分攤家用或扶養費,俾促提高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考量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 │├──────────┬────────┬──────┤│ 債權人(簡稱)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 ├──────────┼────────┼──────┤│遠東銀行 │ 497,348 │ 242 │├──────────┼────────┼──────┤│台北富邦銀行 │ 687,165 │ 335 │├──────────┼────────┼──────┤│安泰銀行 │ 1,122,571 │ 547 │├──────────┼────────┼──────┤│台新銀行 │ 372,622 │ 182 │├──────────┼────────┼──────┤│中國信託銀行 │ 1,482,649 │ 722 │├──────────┼────────┼──────┤│永豐商銀 │ 2,113,741 │ 1,030 │├──────────┼────────┼──────┤│台新資產 │ 668,403 │ 326 │├──────────┼────────┼──────┤│元大資產 │ 1,262,825 │ 616 │├──────────┼────────┼──────┤│合 計 │ 8,207,324 │ 4,000 │├──────────┴────────┴──────┤│總清償金額:288,000元,清償成數0.54%。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 ││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