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2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1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鄭堉恩即鄭智聲
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於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時,加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項第㈠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1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有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新台幣(下同)12,474元、元大人壽保單解約金15,900元及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44,346元;再查,聲請人經營康溢企業社,工作內容為收購回收物再集中轉賣上盤商,自陳因營運不佳,於提出更生聲請後已未營業,惟未辦理停業登記,目前以打零工為業,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5,000元,以上有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在卷為憑。本院認在無資料顯示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況下,應以每月25,000元計算聲請人收入,較能反映聲請人實際還款能力。

三、再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0,200元,共72期,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算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734,400元,清償成數為55.96%,依附表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5日前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無財產,有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12,474元、元大人壽保單解約金15,900元及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44,346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二)又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衛福部社會司公告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941元計算,則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約12,941元。又聲請人主張須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105年次),每月扶養費10,000元,本院認為以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標準9,789元計,由聲請人與該未成年子女之生母共同分擔後,聲請人應負擔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即應以4,895元(計算式:9,789÷2=4,895,元以下四捨五入)為度,聲請人主張逾此數額之部分,難認可採。

(三)綜上,聲請人將其每月可處分所得25,000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用12,941元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4,895元後,每期清償10,2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高於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十分之九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考量聲請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更生方案):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新台幣/元
      ):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清償額(新│清償總額  │
│                │          │(依債權表│台幣/元) │(新台幣/ │
│ (簡稱)       │          │          │          │元)      │
├────────┼─────┼─────┼─────┼─────┤
│中國信託銀行    │33,177    │2.53%    │258       │18,576    │
├────────┼─────┼─────┼─────┼─────┤
│元大銀行        │55,648    │4.24%    │433       │31,176    │
├────────┼─────┼─────┼─────┼─────┤
│永豐銀行        │198,131   │15.1%    │1,539     │110,808   │
├────────┼─────┼─────┼─────┼─────┤
│渣打銀行        │1,025,512 │78.14%   │7,970     │573,840   │
├────────┼─────┼─────┼─────┼─────┤
│  加    總      │1,312,468 │  100%   │10,200    │734,400   │
├────────┼─────┴─────┴─────┴─────┤
│ 清 償  成  數  │                  55.96%                     │
│(含解約金、投資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現值)          │                                              │
└────────┴───────────────────────┘
(二)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清償之金額及成數:第1至72期起每期清償10,200元。
      總清償金額為734,4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
      權總額之55.96%(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每期給付方式:
      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15日前(
      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
      給付給債權人。
附表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
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