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曾國烈、吳東亮、周添財、陳嘉賢、程耀輝、雷仲達、劉炳輝、陳修偉、范志強、鄧翼正、王裕南、曾慧雯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林庭鳳即林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庭鳳即林芳 代 理 人 劉彥伯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 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於民國107年5月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經查現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安聯人壽保單分別於96年、97年間早已陸續失效),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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