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朱耀豊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上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為保單解約金及機車3部合計新台幣(下同)56,842元、民國88年出廠之老舊汽車1部(車號:000-00)、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9股、存款418元及有限責任高雄縣興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下稱興隆合作社)之投資額即會員入會費1萬元。就保單解約金及機車3部等值現金部分,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至於債務人名下興隆合作社入會費1萬元及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9股部分,因變價不易、郵局等共14家金融機構存款合計418元,因不足解繳手續費,而該汽車則因過於老舊所值無幾,且為債務人代步工具,均顯無變價實益,故均不予處分。以上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07年9月28日雄院和107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98號函、送達證書、聲請人陳報狀、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表、本院分配表等在卷可稽等附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