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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朱耀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為保單解約金及機車3部合計新台幣(下同)56,842元、民國88年出廠之老舊汽車1部(車號:000-00)、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9股、存款418元及有限責任高雄縣興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下稱興隆合作社)之投資額即會員入會費1萬元。就保單解約金及機車3部等值現金部分,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至於債務人名下興隆合作社入會費1萬元及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9股部分,因變價不易、郵局等共14家金融機構存款合計418元,因不足解繳手續費,而該汽車則因過於老舊所值無幾,且為債務人代步工具,均顯無變價實益,故均不予處分。以上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07年9月28日雄院和107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98號函、送達證書、聲請人陳報狀、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表、本院分配表等在卷可稽等附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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