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曾國烈
-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世章
- 被告袁張財貴、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相 對 人 袁張財貴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8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騰葳國際有限公司及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8月5日,約定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騰葳國際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袁楚葳及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700,000元、 1,900,000元、3,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騰葳國際有限公司自民國107年1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鳳山 │竹子腳 │ │355-238 │ │72 │全部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 │ │加強磚造2層 │一層:43.67 │陽台:5.38│全部│ │ │ │ │竹子腳段000-000號 │ │二層:43.18 │ │ │ │ │ │4976├───────────────┤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16.44 │ │ │ │ │ │ │王生明路23巷94號 │ │夾層:14.67 │ │ │ │ │ │ │ │ │合計:117.96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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