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98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邱詩彥 相 對 人 宜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正信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宜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 10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案外人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0月2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 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正信及相對人於106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00元, 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人之外銷貸款,自106年12月25日起未依約繳息還 本,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表示所擔保之主債權,尚未屆清償期云云,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迄未表示意見。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前鎮 │盛興 │ │1550 │ │3,479 │10000之110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3856│盛興段155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2層:226.34 │陽台: │全部│ │ │ │ │ │29層樓房 │合計:226.34 │36.05 │ │ │ │ │ ├───────────────┤ │ │ │ │ │ │ │ │民權二路530號二十二樓 │ │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盛興段3965建號,面積24,62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 │ │ (含停車位編號232,權利範圍10000分之7) │ │ (含停車位編號233,權利範圍10000分之7) │ ├─┬──┬───────────────┬──────┬───────┬─────┬──┬─┤ │2│3883│盛興段155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2層:226.25 │陽台: │全部│ │ │ │ │ │29層樓房 │合計:226.25 │36.47 │ │ │ │ │ ├───────────────┤ │ │ │ │ │ │ │ │民權二路528號二十二樓 │ │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盛興段3965建號,面積24,62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 │ │ (含停車位編號235,權利範圍10000分之7) │ │ (含停車位編號233a,權利範圍10000分之7)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