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卓士雄
- 相對人
- 伍保龍(原名:伍汶松)
- 相對人
- 伍鎧琮(原名:伍宗任)
- 相對人
- 伍榮諭(原名:伍世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3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3月27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申請信用卡使用及負有連帶保證債務如附表二所示,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借款契約、借據、本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苓雅 │過田子 │ │1135-6 │ │65 │全部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2731│過田子段1135-6地號 │加強磚造 │一層:39.56 │ │全部│ │
│ │ │ │5層樓房 │二層:62.23 │ │ │ │
│ │ ├───────────────┤ │三層:62.23 │ │ │ │
│ │ │興中一路336號 │ │四層:62.23 │ │ │ │
│ │ │ │ │五層:44.18 │ │ │ │
│ │ │ │ │騎樓:15.48 │ │ │ │
│ │ │ │ │合計:285.91 │ │ │ │
└─┴──┴───────────────┴──────┴───────┴─────┴──┴─┘
附表二:
┌──┬─────────┬─────────┬──────┐
│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
│ │ │ │(新臺幣) │
├──┼─────────┼─────────┼──────┤
│ 1 │伍保龍(原名:伍汶│民國106年5月10日 │10,000,000元│
│ │松)、伍鎧琮(原名│ │ │
│ │:伍宗任)、伍榮諭│ │ │
│ │(原名:伍世偉) │ │ │
├──┼─────────┼─────────┼──────┤
│ 2 │伍保龍(原名:伍汶│民國104年7月21日 │10,000,000元│
│ │松)、伍榮諭(原名│ │ │
│ │:伍世偉)、宏億 │ │ │
│ │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林玉綺 │ │ │
├──┼─────────┼─────────┼──────┤
│ 3 │伍保龍(原名:伍汶│民國106年12月27日 │5,000,000元 │
│ │松)、伍榮諭(原名│ │ │
│ │:伍世偉)、宏億 │ │ │
│ │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林玉綺 │ │ │
├──┼─────────┼─────────┼──────┤
│ 4 │伍保龍(原名:伍汶│民國106年3月21日 │3,500,000元 │
│ │松)、伍鎧琮(原名│ │ │
│ │:伍宗任)、振安和│ │ │
│ │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林玉綺 │ │ │
├──┼─────────┼─────────┼──────┤
│ 5 │伍保龍(原名:伍汶│民國106年3月21日 │10,000,000元│
│ │松)、伍鎧琮(原名│ │ │
│ │:伍宗任)、振安和│ │ │
│ │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林玉綺 │ │ │
├──┼─────────┼─────────┼──────┤
│ 6 │伍汶松 │請領信用卡 │ │
├──┼─────────┼─────────┼──────┤
│ 7 │伍保龍(原名:伍汶│民國106年9月30日 │美金99,000元│
│ │松)、伍鎧琮(原名│ │ │
│ │:伍宗任)、振安和│ │ │
│ │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林玉綺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