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7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卓士雄
相對人
伍保龍(原名:伍汶松)
相對人
伍鎧琮(原名:伍宗任)
相對人
伍榮諭(原名:伍世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3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3月27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申請信用卡使用及負有連帶保證債務如附表二所示,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借款契約、借據、本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苓雅    │過田子  │        │1135-6          │  │65          │全部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2731│過田子段1135-6地號            │加強磚造    │一層:39.56   │          │全部│  │
│  │    │                              │5層樓房     │二層:62.23   │          │    │  │
│  │    ├───────────────┤            │三層:62.23   │          │    │  │
│  │    │興中一路336號                 │            │四層:62.23   │          │    │  │
│  │    │                              │            │五層:44.18   │          │    │  │
│  │    │                              │            │騎樓:15.48   │          │    │  │
│  │    │                              │            │合計:285.91  │          │    │  │
└─┴──┴───────────────┴──────┴───────┴─────┴──┴─┘
附表二:
┌──┬─────────┬─────────┬──────┐
│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
│    │                  │                  │(新臺幣)    │
├──┼─────────┼─────────┼──────┤
│ 1 │伍保龍(原名:伍汶│民國106年5月10日  │10,000,000元│
│    │松)、伍鎧琮(原名│                  │            │
│    │:伍宗任)、伍榮諭│                  │            │
│    │(原名:伍世偉)  │                  │            │
├──┼─────────┼─────────┼──────┤
│ 2 │伍保龍(原名:伍汶│民國104年7月21日  │10,000,000元│
│    │松)、伍榮諭(原名│                  │            │
│    │:伍世偉)、宏億  │                  │            │
│    │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林玉綺            │                  │            │
├──┼─────────┼─────────┼──────┤
│ 3 │伍保龍(原名:伍汶│民國106年12月27日 │5,000,000元 │
│    │松)、伍榮諭(原名│                  │            │
│    │:伍世偉)、宏億  │                  │            │
│    │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林玉綺            │                  │            │
├──┼─────────┼─────────┼──────┤
│ 4 │伍保龍(原名:伍汶│民國106年3月21日  │3,500,000元 │
│    │松)、伍鎧琮(原名│                  │            │
│    │:伍宗任)、振安和│                  │            │
│    │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林玉綺            │                  │            │
├──┼─────────┼─────────┼──────┤
│ 5 │伍保龍(原名:伍汶│民國106年3月21日  │10,000,000元│
│    │松)、伍鎧琮(原名│                  │            │
│    │:伍宗任)、振安和│                  │            │
│    │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林玉綺            │                  │            │
├──┼─────────┼─────────┼──────┤
│ 6 │伍汶松            │請領信用卡        │            │
├──┼─────────┼─────────┼──────┤
│ 7 │伍保龍(原名:伍汶│民國106年9月30日  │美金99,000元│
│    │松)、伍鎧琮(原名│                  │            │
│    │:伍宗任)、振安和│                  │            │
│    │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林玉綺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