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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聲請人
郭美伶
相對人
黃靖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4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4月1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與債務人黃雖聰共同於民國107年4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2,8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及債務人黃雖聰屆期仍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鼓山    │龍中    │        │226             │  │4968.49     │100000分│    │
│  │      │        │        │        │                │  │            │之318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    │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72.08   │陽台:    │全部│  │
│  │    │龍中段226地號                 │14層樓房    │合計:72.08   │11.17     │    │  │
│  │2467├───────────────┤            │              │          │    │  │
│  │    │                              │            │              │          │    │  │
│  │    │裕國街135號四樓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龍中段2710建號14842.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4                     │
│                (含停車位編號12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8)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39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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