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02號
- 聲請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丕正
- 相對人
- 台灣優創發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秀枝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賈臨芷於民國99年4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2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9年4月12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05年1月25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賈臨芷於民國99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6,85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賈臨芷自民國107年3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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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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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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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三民 │大港 │ │0000-0000 │ │4018 │10000分 │ │
│ │ │ │ │ │ │ │ │之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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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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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號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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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鋼骨鋼筋混凝│四十九層: │ │全部│ │
│ │ │大港段0000-0000地號 │土造50層 │236.06 │ │ │ │
│ │22570 ├───────────────┤ │合計:236.06 │ │ │ │
│ │ │民族一路80號四十九樓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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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有部分:大港段22522建號39075.56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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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