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42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義雄 相 對 人 鴻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及其案外人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4,00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9月12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㈠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22日邀同案外人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文裕、吳鴻昌、吳蔡月染、吳振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69,000,000元,㈡案外人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10月18日、107年1月30日邀同相對 人鴻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吳文裕、吳鴻昌、吳蔡月染、吳振銘向聲請人共借用195,000,000元,其還款方 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 107年6月22日、107年6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授信總約定書影本2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小港 │中林子 │ │1050-7 │ │2,190 │全部 │ ├─┼───┼────┼────┼────┼────────┼─┼──────┼───────┤ │2│高雄 │小港 │中林子 │ │1050-8 │ │2,190 │全部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60-1│中林子段1050-7、1050-8地號 │3層樓房 │一層:2,737.11│陽台: │全部│ │ │ │ │ │ │二層:1,635.19│42.84 │ │ │ │ │ ├───────────────┤ │三層:1,608.51│屋頂突出物│ │ │ │ │ │大業南路21號 │ │地下層:117.18│:42.12 │ │ │ │ │ │ │ │合計:6,097.99│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0-2│中林子段1050-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4.84 │ │全部│ │ │ │ │ │1層樓房 │合計:54.84 │ │ │ │ │ │ ├───────────────┤ │ │ │ │ │ │ │ │大業南路21號 │ │ │ │ │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