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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4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49號

聲請人
陳素貞
相對人
榮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世釗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8,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7年6月3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7年4月2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簿謄本5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
│  ├───┬────┬────┬────────┤  ├──────┤            │
│號│市    │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林園    │港子埔  │10              │  │400         │全部        │
├─┼───┼────┼────┼────────┼─┼──────┼──────┤
│2│高雄  │林園    │港子埔  │10-35           │  │509         │509分之345  │
├─┼───┼────┼────┼────────┼─┼──────┼──────┤
│3│高雄  │林園    │港子埔  │10-81           │  │76          │全部        │
├─┼───┼────┼────┼────────┼─┼──────┼──────┤
│4│高雄  │林園    │港子埔  │10-82           │  │179         │全部        │
├─┼───┼────┼────┼────────┼─┼──────┼──────┤
│5│高雄  │林園    │港子埔  │10-83           │  │80          │全部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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