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董瑞斌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增南、鄭宜信、莊文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黃增南、鄭宜信、莊文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日豐觀光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偉日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有高雄巿前鎮區獅甲段4275、4276、4277、4278、4279、4280、4281、4282、4283、428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偉日豐觀光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偉日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陳盧昭霞、陳偉志、陳慶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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