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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敏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敏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二、提出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依貸款契約約定,應通知借款人後始生全部到期之效力)。 三、提出相對人所負保證債務之授信約定書影本。 四、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鳳山區竹子腳段210-64地號土地及896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五、信託專簿影本。 六、債務人李秀芬、陳佳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七、提出債務人霸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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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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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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