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相 對 人 世貿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菭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趙一訊於㈠民國102年10月29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民國132年10月27日,㈡民國104年9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8,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9 月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 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案外人趙一訊於民國 104年9月10日、105年10月5日、107年1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 8,800,000元、1,000,000元、5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 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趙一訊自民國 107年4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各2件、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借款契約書 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鳳山 │七老爺 │一甲 │53-44 │ │59 │全部 │ │ ├─┼───┼────┼────┼────┼────────┼─┼──────┼────┼──┤ │2│高雄 │鳳山 │七老爺 │一甲 │53-52 │ │9 │全部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4483│七老爺段一甲小段53-44、53-52地│加強磚造 │一層:30.56 │ │全部│ │ │ │ │號 │2層樓房 │二層:55.58 │ │ │ │ │ │ ├───────────────┤ │騎樓:19.7 │ │ │ │ │ │ │五甲二路16號 │ │合計:105.84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