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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0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09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邱詩彥
相對人
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正信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為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以下同)14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動產抵押權,存續日期自107年5月24日起至112年5月23日止,擔保一切債務之清償,債務清償期依各個債權憑證約定,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㈠105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外銷貸款歐元938,000元,㈡106年1月12日借用歐元862,000元,㈢106年2月21日借用歐元830,000元㈣106年5月3日借用歐元580,000元,相對人不依約履行清償,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於107年10月16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明細表影本,借據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7年11月29日通知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正信、黃欽泰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正信於107年12月4日具狀表示聲請人所主張之財產所有權皆謂係屬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無一財產係屬姚正信所有,其聲請非適法,又其設定抵押權為107年5月30日設定,其存續期間係指設定最高抵押權「後」至約定之存續期間屆滿時止之期限內所產生之債務,然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皆係屬兩造於107年5月30日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前」即早已屆至之債務,則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效力自不及於設定「前」已然發生之債務等語。另黃欽泰於107年12月12日具狀表示原持有相對人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於106年5月23日已全部被移轉為無持股,並於同年10月被卸除董事職務,且已通報聲請人要求更換連帶保證人,其已不再負保證責任等語。本院復於107年12月13日通知聲請人就上開之陳述意見表示意見,聲請人於同年月20日具狀表示,㈠本件已更正相對人為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㈡聲請人不同意連帶保證人黃欽泰之主張。本件經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出相關證物形式審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既有因債務人屆清償期未清償之情事,則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表: 107年司拍第509號 │├─────┬──────┬────┬────┬─────┬──┬──┬───────┤│標的物名稱│製造廠商 │規格型式│廠 牌 │年 份 │單位│數量│現所在處所 ││ │ │ │ │ │ │ │ │├─────┼──────┼────┼────┼─────┼──┼──┼───────┤│高效率熱交│GERMANY │SENTRON │Kuttner │103/11/10 │套 │貳 │高雄市前鎮區建││換熱管製造│Kuttner │PAC3200 │ │ │ │ │基街9號 ││生產線設備│GmbH& CO.KG │ │ │ │ │ │ │├─────┼──────┼────┼────┼─────┼──┼──┼───────┤│高效率熱交│GERMANY │Gx4FF │Kuttner │103/11/10 │套 │壹 │高雄市前鎮區建││換熱管塗覆│Kuttner │ │ │ │ │ │基街9號 ││生產線設備│GmbH& CO.KG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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