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0號

聲請延長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楊曉菁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李佳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四個月(即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起至一百零八年三月止共四個月停止履行,自一百零八年四月起開始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5年7月27日開始更生程序,並於106年5月9日裁定認可聲請人更生方案。次查,聲請人前曾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經本院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9號、107年度司消債聲第19號裁定延長共12個月,即自106年12月起至107年11月止共12個月停止履行,自107年12月起開始履行,惟聲請人於107年12月17日具狀主張,其經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9號裁定延長6個月後,期間伊積極求職,順利覓得海底撈公司之職缺,惟伊於107年11月間突又遭公司資遣,現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裁定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規定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經查,聲請人原任職於新加坡商海底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第三分公司,因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而離職,有聲請人提出之新加坡商海底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第三分公司離職證明書為證;另聲請人現無於其他工作單位加保之紀錄,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聲請人勞保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經公司資遣而非自願性離職,因該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其無收入而履行更生方案確有困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