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74號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絮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