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74號

聲請人
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絮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