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9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913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陳怡潔、富廣鑫實業有限公司、陳怡雯、廣翰瀝青有限公司、昇晟營造有限公司、陳信瑋、陳信志、陳宗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信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宗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廣翰瀝青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變更前及變更後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富廣鑫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昇晟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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