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913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陳怡潔、富廣鑫實業有限公司、陳怡雯、廣翰瀝青有限公司、昇晟營造有限公司、陳信瑋、陳信志、陳宗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信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宗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提出相對人廣翰瀝青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變更前及變更後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富廣鑫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昇晟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