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
    大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小玲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255號 抗 告 人 大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貴琴 人 抗 告 人 黃小玲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司票字第 4255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