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大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小玲、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255號 抗 告 人 大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貴琴 人 抗 告 人 黃小玲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司票字第 4255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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