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2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255號
- 抗告人
- 大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法定代理 黃貴琴
- 抗告人
- 人
- 抗告人
- 黃小玲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司票字第
4255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7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
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