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25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255號

抗告人
大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黃貴琴
抗告人
抗告人
黃小玲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司票字第

4255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7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

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