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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國林

  • 原告
    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本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303號 抗 告 人 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林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一百零七年度司票字第四三○三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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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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