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430號 抗 告 人 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林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司票 字第4430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