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1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140號
- 聲請人
- 合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助
- 相對人
- 黃耀民即全鎰工程行
- 相對人
- 蔡宜芳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鳳山簡易庭
┌─────────────────────────────────────┐│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6140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001 │106年12月27日 │100,000元 │107年1月30日 │107年1月30日 │574277 │├──┼───────┼─────┼───────┼───────┼────┤│002 │106年12月27日 │200,000元 │107年2月13日 │107年2月13日 │574286 │├──┼───────┼─────┼───────┼───────┼────┤│003 │106年12月27日 │100,000元 │107年2月28日 │107年2月28日 │574278 │├──┼───────┼─────┼───────┼───────┼────┤│004 │106年12月27日 │100,000元 │107年3月30日 │107年3月30日 │574279 │├──┼───────┼─────┼───────┼───────┼────┤│005 │106年12月27日 │100,000元 │107年4月30日 │107年4月30日 │574280 │├──┼───────┼─────┼───────┼───────┼────┤│006 │106年12月27日 │100,000元 │107年5月30日 │107年5月30日 │574281 │├──┼───────┼─────┼───────┼───────┼────┤│007 │106年12月27日 │100,000元 │107年6月30日 │107年6月30日 │574282 │├──┼───────┼─────┼───────┼───────┼────┤│008 │106年12月27日 │100,000元 │107年7月30日 │107年7月30日 │574283 │├──┼───────┼─────┼───────┼───────┼────┤│009 │106年12月27日 │100,000元 │107年8月30日 │107年8月30日 │574284 │├──┼───────┼─────┼───────┼───────┼────┤│010 │106年12月27日 │92,500元 │107年9月30日 │107年9月30日 │574285 │├──┼───────┼─────┼───────┼───────┼────┤│011 │107年3月16日 │55,000元 │107年10月30日 │107年10月30日 │61905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